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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九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段景榕金學坪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查其案件內容確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九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