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七О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七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