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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七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七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德 民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三七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