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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盜匪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俊明吳孟良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盜匪等案件,應予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甲○○羈押之事實,有本院八十九年刑保字第九三九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屢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劉煌基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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