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肆支、牙刷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在台北市○○路、龍江路口竊取號TB○一八四
八五、TB○一八六八七號收費計時器內之硬幣計新台幣二千八百元,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甲○○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鑰匙四支、牙刷一支,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