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5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1年5月13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在本院卷一第49頁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