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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5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恆吉游士珺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1年5月13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在本院卷一第49頁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