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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