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 原告
- 丁○○○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atie E
- 原告
- 丙○○○○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atur 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慶順律師
- 被告
- 戊○○○○群島商訊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甲○○(即J被告
- 乙○○永聯訊科技有限公司兼右一人 己○○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三二七號違犯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