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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余學淵陳嘉琪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
丁○○○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tie E
原告
丙○○○○公司
法定代理人
Batur O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被告
戊○○○○群島商訊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即J被告
乙○○永聯訊科技有限公司兼右一人 己○○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三二七號違犯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陳 嘉 琪

法 官 蔡 如 琪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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