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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孟良傅中樂張宇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

法 官 傅 中 樂

法 官 張 宇 樞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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