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經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