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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英勇曾正龍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輔佐人
甲○○

        丙○○ 男 四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李英勇

法官 曾正龍

法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