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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梁耀鑌蔡正雄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

被告
甲○○ 男 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林欣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檢 察 官 葉惠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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