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