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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欽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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