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欽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