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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七六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Z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號牌CD-一七五九之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七分許,經人駕駛南下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一三八公里處,該處路段速限為一百公里,竟以一百十四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超速十四公里,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之員警以受處分人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經將舉發通知書以掛號郵寄受處分人後,因故無法送達遭退件,經舉發單位委託郵政機關辦理寄存送達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然受處分人並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亦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裁決書漏引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三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示。經查:

(一)前開通知單及違規照片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先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掛號郵寄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即臺北市○○區○○路二段三四六巷七弄二十六號一樓,惟因招領逾期,經臺北體育場八十一支局退回,該隊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掛號郵寄受處分人前址,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臺北體育場八十一支局,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保存三個月後,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寄存逾期為由退回該隊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公警國二交字第О九二ОООО七二二號函及函附之送達證書原本、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及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寄送前揭文書經郵政機關註記前情之信封封面各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隊對受處分人所為前開送達自屬合法。

(二)又受處分人所有、號牌CD-一七五九之自用小客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七分許,經人駕駛南下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一三八公里處,該處路段速限為一百公里,竟以一百十四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超速十四公里等情,亦有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可稽。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號牌之自小客車,確有於右揭時間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以受處分人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掣單舉發,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對受處分人為寄存送達,經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保存三個月後退回該隊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受處分人迄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始提申訴乙節,有受處分人提出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附卷可佐,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亦未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原處分機關漏載第一款)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三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最高罰鍰六千元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陳 嘉 琪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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