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雅芬 法官 黎惠萍 法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