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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雅芬黎惠萍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

公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雅芬

法官 黎惠萍

法官 吳定亞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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