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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高偉文孫萍萍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易字第18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4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