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七號
具 保 人 甲○○
- 即被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釋放之。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