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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方慈陳容正朱夢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七號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釋放之。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朱夢蘋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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