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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吳孟良傅中樂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葉俊隆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葉俊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葉俊隆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