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葉俊隆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葉俊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葉俊隆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