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
- 被告
- 甲○○ 男 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林欣蓉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