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