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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丁蓓蓓劉煌基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