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二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甲○○
乙○○
丙○○
丁○○
己○○
庚○○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甲○○、己○○、丙○○、庚○○應各將大象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四十張(四萬股)交付原告,並協同原告將上述股票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二)被告丁○○、乙○○應各將大象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十張(二萬股)交付原告,並協同原告將上述股票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二、陳述:如後附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