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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雅芬黎惠萍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原告
Adobe
法定代理人
Daniel
原告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原告
Macrom
法定代理人
Loren E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原告
Micros
法定代理人
Mary E.
被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代理人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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