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Adobe 法定代理人 Daniel 原 告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Macrom 法定代理人 Loren E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 法定代理人 Mary E. 被 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定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