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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梁耀鑌蔡正雄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緝字第1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金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出具保證金,茲因被告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陳金龍因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經本院依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傳喚、拘提到庭應訊,均未獲,且具保人陳金龍亦未依本院之通知於94年9 月21日偕同被告甲○○到庭應訊,另參以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等所示,被告甲○○及具保人陳金龍並無在監或在押,有不能到庭應訊及帶同被告甲○○到庭應訊之情形,顯見被告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金龍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蕭清清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5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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