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何兆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育純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英鳳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英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五人前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