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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方慈黃紹紘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育純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五人前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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