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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加重強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本院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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