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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宇堂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將其收押,又於同年八月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被告所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同時經查獲之證人甲○○已到庭作證,被告已無串證之虞,然查:被告經查獲之毒品數量龐大,且有與他人商談買賣毒品之監聽作業譯文在卷,犯嫌重大,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輕,若不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執行程序,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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