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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靜宜吳冠霆王綽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靜宜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