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034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2年5 月26日,受甲○○委任攜帶邱晉文原簽發予甲○○,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均已提示不獲付款之支票數紙,至邱晉文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28 號8 樓之2 之二十一世紀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向邱晉文換取同額支票,邱晉文遂交付現金10萬元及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二所示之支票7 紙予乙○○以為支應。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甲○○佯稱邱晉文僅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支票4 紙,而將現金10萬元及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 紙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據為己有,並於同年6 月5 日,將附表二編號三、四之2 紙支票存入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託收以兌現,附表二編號一、二之2 紙支票則輾轉於同年月30日、24日,分別在王守業、陳皓乙所申設之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古亭分社之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託收兌現,足以生所損害於甲○○。嗣經甲○○向邱晉文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即並有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93年7 月30日崙存字第0930001892號函及其檢附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正、反面影本、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93年8 月16日北市九信社業字第1140號函及其檢附之存摺明細查詢、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8 月17日復和字第119 號函及其檢附之復華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93年9 月2 日(93)華仁存字第225 號函及其檢附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僅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其犯罪之手段、情節、侵占之總金額為70萬元,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雷淑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1 │邱勝惠 │92.7.31 │300,000 │ │ │ │ │ │ │ │ ├──┼─────┼────┼─────┼──────┤ │ 2 │邱勝惠 │92.8.15 │300,000 │ │ │ │ │ │ │ │ ├──┼─────┼────┼─────┼──────┤ │ 3 │邱勝惠 │92.8.31 │400,000 │ │ │ │ │ │ │ │ ├──┼─────┼────┼─────┼──────┤ │ 4 │祐華企業有│92.6.3 │300,000 │經提示後退票│ │ │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 │編│發票人│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 │號│ │ │ │ │(新臺幣)│ │ ├─┼───┼─────┼────┼────┼─────┼────┤ │1 │邱勝惠│臺灣土地銀│0000000 │92.6.30 │200,000 │92.6.30 │ │ │ │行中崙分行│ │ │ │ │ ├─┼───┼─────┼────┼────┼─────┼────┤ │2 │邱勝惠│臺灣土地銀│0000000 │92.6.25 │200,000 │92.6.24 │ │ │ │行中崙分行│ │ │ │ │ ├─┼───┼─────┼────┼────┼─────┼────┤ │3 │邱勝惠│臺灣土地銀│0000000 │92.6.5 │130,000 │92.6.5 │ │ │ │行中崙分行│ │ │ │ │ ├─┼───┼─────┼────┼────┼─────┼────┤ │4 │邱勝惠│臺灣土地銀│0000000 │92.6.5 │70,000 │92.6.5 │ │ │ │行中崙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