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0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0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 九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 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 圖樣之襪子共壹佰零壹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 九十一年簡字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緩刑二年(未構成累犯),其於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 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將NIKE商標誤繕為第四二 六九二三號,並贅載第二0五三五四號註冊商標圖樣),分別經百慕達商耐克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 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 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亦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許董」之成年男子所兜售襪子,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基於 販賣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每雙新台 幣(下同)三十元代價購入約二百六十四雙,並自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六月 十日止,連續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五三號前(捷運忠孝敦化站七號出 口旁),以每雙五十元低價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許, 在忠孝東路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襪子共計一百零 一雙。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必爾斯藍基公司 財務部主任王先迪、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副理林麗雯分別於警詢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產品鑑定書二份、商標註冊證二紙、仿冒商品相片八幀及仿冒如 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襪子共計一百零一件扣案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 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 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緩刑在案,猶不知悔改,竟在 前案緩刑期內,再度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牟利,破壞真正商標所表彰商品價值,影 響該商標商品交易市場、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襪子共一百零一雙,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 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靜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專用權人│商 標 圖 樣│註冊號數│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扣案仿冒商標│ │ │ │ │ │ │商品 │ ├────┼───────┼────┼─────┼────┼──────┤ │百慕達商│ │第一一六│靴鞋、襪子│自八十八│襪子八十八雙│ │.耐克國│ │八四八號│、綁腿、涼│年十一月│。 │ │際股份有│ │(聲請書│鞋、拖鞋、│一日起至│ │ │限公司 │ │誤載第四│運動鞋、衣│九十八年│ │ │ │ │二六九二│服、冠帽、│十月三十│ │ │ │ │三號,並│頭帶、帽舌│一日止。│ │ │ │ │贅繕第二│、運動用品│ │ │ │ │ │0五三五│及各種運動│ │ │ │ │ │四號註冊│設備等。 │ │ │ │ │ │商標圖樣│ │ │ │ │ │ │)。 │ │ │ │ ├────┼───────┼────┼─────┼────┼──────┤ │德商.亞│ │第七九八│靴鞋、圍巾│自八十七│襪子十三雙。│ │得脫士.│ │0二六號│、冠帽、襪│年三月一│ │ │沙洛蒙股│ │ │子、服飾用│日起至一│ │ │份有限公│ │ │手套、禦寒│0一年十│ │ │司 │ │ │用手套。 │月三十一│ │ │ │ │ │ │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