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三樓
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