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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方慈林庚棟林恆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三樓

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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