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3月2日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又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中上訴之通則及第二審之規定,並未準用通常程序中第三審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是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刑事判決,自不得再行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4年3月2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12號為第二審判決,而被告甲○○就前開判決復於94年3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揆諸前揭之規定及說明,是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核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