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慧如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5日以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