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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強制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婷立林柏泓紀文惠

原告
拓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純貞
被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74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強制罪等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7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