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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曾正龍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被告
乙○○

      辛○○

      戊○○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自字第213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份經判決無罪,然經原告聲請附帶民事訴訟部份移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自字第21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