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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朱瑞娟吳佳薇陳慧萍

原告
乙○○
被告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甲○○、丙○○、丁○○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233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丙○○、丁○○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23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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