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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曾正龍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高明機車材料行
代表人
高世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22-ACU403225、22-ACU403226、 22-ACU4032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均撤銷。

高明機車材料行不罰。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規定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第86號判例所揭示「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之旨,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當有其適用。又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法上法院認定事實之最重要原則之一-即認定被告有罪,就該有罪事實不能有任何之合理懷疑存在之原則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當有其適用,易言之,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百分之百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此際即應依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下稱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高明機車材料行所有之車號AUL-295號重型機車,於93年11月2日10時25分許,在臺北市○○○路○段50巷口,未戴安全帽、逆向行駛於單行道,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發覺,乃吹哨以指揮棒攔停,該車駕駛人不予理會,加速行駛,而於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執勤警員乃記下車號,報請舉發機關循電腦車籍資料核對後,以異議人即該車所有人有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45 條第1款及第06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掣發93年11月2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CU403225、ACU403226、ACU40322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張予以舉發,嗣異議人雖依期限申訴,但未告知實際違規駕駛人姓名,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45條第1款(贅引第1項)、第60條第1項,共裁處異議人罰鍰8,3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

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前揭違規行為,辯稱:該單所指違規車輛固屬本車行所有,但此車為本人於93年6月21日所購進之中古車輛,陳列於店內販賣至今從未駛離營業地址,豈有機車分身至他處違規之理,或許該警員所見隻違規係屬偽造車牌者所為,裁罰單位不能僅憑員警所見,應提出佐證等語。經查:舉發機關僅函稱「駕駛人於舉發時、地,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並逆向行駛於單行道,經員警即予指揮攔停,唯該車卻未停車並加速駛離逃逸,員警遂予記下車號,經電腦查詢確認車型為臺端車輛... 」等語,然未提出違規之照片等佐證,則不能排除員警有誤認或該車牌係屬偽造等情形,故本院在有合理懷疑之情況,自難徒憑舉發機關之書函,遽認受處分人即有上開違規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受處分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事實,自應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不察,遽對受處分人為上開裁決,即難認為允當,應認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規定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第8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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