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044號),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而遭通緝,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緝獲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四月十三日、五月十八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並已通知具保人,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