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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紋妤吳麗英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044號),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而遭通緝,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緝獲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四月十三日、五月十八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並已通知具保人,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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