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29號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該被告於本院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八月三十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並已通知具保人,有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