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李曉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法定原因,爰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