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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彭慶文張少威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大銘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履冰律師
被告
翁一銘
選任辯護人
張德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嘉甫律師
被告
蕭新民
選任辯護人
張香堯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陳東成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葉宗憲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30號、93年度偵字第18867號、94年度偵字第4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翁大銘、翁一銘、蕭新民、陳東成、葉宗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大銘(104年3月6日)、翁一銘(95年5月23日歿)、蕭新民(96年11月13日)、陳東成(95年9月7日歿)、葉宗憲(95年1月17日歿)已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30頁、卷三第83、204頁、卷五第32頁、卷十四第277、278頁)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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