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大銘
- 選任辯護人
- 鄭懷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高奕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履冰律師
- 被告
- 翁一銘
- 選任辯護人
- 張德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文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蕭嘉甫律師
- 被告
- 蕭新民
- 選任辯護人
- 張香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曜焜律師
- 被告
- 陳東成
- 選任辯護人
- 謝曜焜律師
- 被告
- 葉宗憲
- 選任辯護人
- 連復淇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30號、93年度偵字第18867號、94年度偵字第4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翁大銘、翁一銘、蕭新民、陳東成、葉宗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大銘(104年3月6日)、翁一銘(95年5月23日歿)、蕭新民(96年11月13日)、陳東成(95年9月7日歿)、葉宗憲(95年1月17日歿)已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30頁、卷三第83、204頁、卷五第32頁、卷十四第277、278頁)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