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安石
- 選任辯護人
- 王寶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金額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應發還予王安石。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該案所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金額其中新臺幣68萬2,358元部分,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事證,足認前開扣案物因該案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非屬違禁物,故本院認無留存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戶名 │銀行全稱 │扣押帳戶 │扣押文號 │ ├──┼─────┼───────┼───────────┼─────────────────┤ │1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94年5月6日 │ │ │ │(已為星展銀行│Z000000000)所有帳戶 │北檢大和90偵21111字第24774號 │ │ │ │接管) │ │94年5月11日 │ │ │ │ │ │北檢大和90偵21111字第25875號 │ ├──┼─────┼───────┼───────────┼─────────────────┤ │2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94年5月12日 │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北檢大和90偵21111字第25876號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 │3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94年5月6日 │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北檢大和90偵21111字第24773號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