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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蘇嘉豐

原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5日以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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