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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吳秋宏林柏泓紀文惠

原告
甲○○
被告
蔡恒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本院92年度自更㈠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起訴狀及變更地址暨補正狀各一份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自更㈠字第三五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上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本院92年度自更㈠字第3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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