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拓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貞
- 被告
-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74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強制罪等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