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被訴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乙○○為無罪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