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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孟良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丁○○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被訴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詳如後附之附件。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乙○○為無罪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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