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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周占春趙子榮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將被告羈押、自96年1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自96年3 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於96年5 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有羈押必要,爰自96年5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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