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將被告羈押、自96年1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自96年3 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於96年5 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有羈押必要,爰自96年5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