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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周占春趙子榮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傷害案件,本院前因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2 月20日將被告羈押並於95年5 月20日延長羈押,於95年7 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雖因本院於95年6 月30日以刑事判決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罪而消滅,惟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中度刑,且被告原居所在其女友甲○○之租屋處而無自己固定住所,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95年5 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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