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廖振洲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姚念林律師
馮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漏附附表一、二、三,予以補正,並重行送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事實欄」內,分別有「如附表一」、「如附表二」、「如附表三」等文字,惟於判決原本及送達之判決正本均漏列各該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後,並補列各該附表重行送達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