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4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刑保字第九五00三五九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