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8月18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8月18日以95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同案被告邱琮琪已經通緝到案,其所供各節與被告乙○○完全相佐,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