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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慧芬郭惠玲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8月18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8月18日以95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同案被告邱琮琪已經通緝到案,其所供各節與被告乙○○完全相佐,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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